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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險因為金管會的管制以及保險公司對於風險的控管

自2024年後幾乎在台灣絕跡了

失能險過去因為理賠條件明確、理賠內容豐富、有效轉移照護風險等等因素

但也因為商品本身的內容相對理想,有部分在投保公司甚至不願意接受失能險的再保險

 

所以,過去在保險市場

失能險可以說是主流,也是失能或照護的主要風險轉移工具

僅剩極少數沒有出失能險商品的保險公司業務在繼續推長期照護險

 

不過,時至今日

在失能險完全絕跡的背景下

能轉嫁失能照護風險的商品就只能回頭考慮長期照護險了

本篇,我們就稍微來了解一下長期照護險的理賠條件以及它的隱憂

 


 

理賠條件:

過往無論是投保失能險或是長期照護險的民眾

都會以為只要"請看護"或"臥床"就能啟動理賠機制了

但其實要啟動長期照護險時,必須要符合保單條款所指的"狀態"才會啟動

 

而長期照護險的狀態認定有兩項

生理機能障礙:

從後失能險時期回頭看看長期照護險

如條款所示。但依照條款需要把幾個比較重要的部分討論一下

首先,條款提到,判斷長期照護狀態需要有兩個條件

1、專科醫生

從後失能險時期回頭看看長期照護險

專科醫生需要是復健科神經科精神科主要疾病相關科別的醫生證的職業醫生才算

 

2、巴士量表或其他專業臨床評量

醫生需要使用量表來評估當事人的狀況予以評分

從後失能險時期回頭看看長期照護險

巴氏量表主要會根據行為能力評分

經醫生評估後

符合進食、移位、如廁、沐浴、移動、更衣等六項狀態的其中三項

且需要"持續"才能符合條件理賠資格

 

從後失能險時期回頭看看長期照護險

持續,是指每年度需要申請照護金時

需要在每年申請日前的一個月去醫院重新做一次鑑定

如果狀態依舊或是更嚴重則可繼續理賠

若狀況改善,已不達標就會暫停給付,直至未來狀態符合後才會繼續給付

 

認知機能障礙:

理賠標準原則上要分兩個步驟

1、需要先符合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目前是第十版,後續如果改成十一版多數就會改用十一版

2、符合版本後需要再評估CDR分數是否等於或超過兩分

從後失能險時期回頭看看長期照護險

所以就是說,需要先符合特定的疾病後,且達到規定的狀態才會啟動理賠喔!

 

以下我們大略看看條款所指的表單

 

1、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大略有13項的疾病分類

雖然就13項,但看似已經把目前可能造成失智的病因都有納入了

其中G30阿茲海默症算是主流病因吧

從後失能險時期回頭看看長期照護險

 

2、CDR表單

表單如下

從後失能險時期回頭看看長期照護險

原則上需要達兩分(含)以上才算達標

 


現行長期照護險的理賠方式大多屬於分期給付

可能是年給付也可能是月給付

若以保額三萬塊來說,達到長期照護標準

可能是每個月給三萬照護金,滿一年後至醫院重新鑑定後再繼續發放新一年的照護金

可能是每年給一次三十六萬照護金,滿一年後至醫院重新鑑定後再繼續發放新一年的照護金

 


因此長期照護險的啟動需要機能障礙或是認知障礙之一才會啟動理賠

且需要每年回去醫院進行鑑定才能持續申領

 

長期照護險比較讓人詬病的是"機能障礙"的認定較為嚴苛

但"認知障礙"的認定則相對比較寬鬆

#比較對象以失能險為對照

 

所以在過去還有失能險選擇的時候通常會建議失能險

但現在已經沒有失能險了

能轉嫁照護風險的保險僅剩下長期照護險了

 

因此本篇主要就是帶大家大略了解一下這個商品的架構

若有想了解相關商品的可以在來信討論

 


 

 

本次的分享就到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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