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5年起,重大疾病險有了重大的變革
從原先的統一認列方式改成分級成輕度(乙型)及重度(甲型)的方式讓民眾可以依據需求來規劃保障
今天就要分析一下重大疾病舊式條款及新式輕重度商品的差異
舊式的重大疾病有主要七項:
腦中風、心肌梗塞、冠狀動脈繞道、腎衰竭(尿毒症)、癌症、癱瘓、重大器官移植
有些保險公司除了上述的七項以外會多附加其它的項目上去,實際要依據各保險公司的商品為主唷
而今天要討論的,是上面這七項最基本的項目。
一、腦中風後殘障(原腦中風)
舊式條款:
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腦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完全喪失是指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完全損傷而患失語症者。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新式甲型(重度):
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一)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二)肌力在 2 分(含)以下者(肌力2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三、兩肢(含)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四、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所謂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肌力2分的概念像是將手平放時,可以左右移動,但是不能上舉
新式乙型(輕度):
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於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認定一上肢肩、肘、腕關節或一下肢髖、膝、踝關節,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前開「運動障害」係指肌力3分者(肌力3分者是指可抗重力活動,但無法抵抗外力)。
肌力3分的概念像是手可以舉起,不過無法舉起外物
差異分析:
1、新式重大疾病的認列除腦神經醫師外增加了神經外科、復健科等等,讓理賠認列更為親民
2、新式(甲乙型)將肌力納入評斷標準裡,較舊式的"機能完全喪失"更為容易
3、新式腦中風的認列狀況更寬了一些
二、急性心肌梗塞(心肌梗塞)
舊式條款:
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需同時具備以下三項。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急性心肌梗塞者。
3.心肌酶之異常增高。
新式甲型(重度):
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除了90天(含)後,經心臟影響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射出分率低於50%(含)者之外,且同時具備下列兩個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異常變化,顯示有急性心肌梗塞者。
3、心肌酶有異常增高,或肌鈣蛋白T>1.0 ng/ml,或肌鈣蛋白I>0.5 ng/ml。
新式乙型(輕度):
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兩個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異常變化,顯示有急性心肌梗塞者。
3、心肌酶有異常增高,或肌鈣蛋白T>1.0 ng/ml,或肌鈣蛋白I>0.5 ng/ml。
差異分析:
1、單從條款上看,重度心肌梗塞雖然只需符合兩項條件即可,不過新增了90天的限制以及射出分率的限制,其實就是變相提高了理賠的限制,相較舊式的條款,新式的甲型較不易理賠。
2、新式(甲乙型)都有將心肌梅的檢驗標準明確化,較容易判斷理賠狀況
三、冠狀動脈繞道
舊式條款:
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之血管繞道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並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新式條款:
因冠狀動脈疾病而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或心臟衰竭,並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新式之冠狀動脈繞道沒有區分重度或輕度,皆用相同之條款)
差異分析:
1、舊式冠狀動脈繞道須有血管繞道手術的行為。因有部分病患是不需血管繞道手術的,所以新式的修改確實較為人性
2、舊式條款需經心臟內科之導管檢查,新式則沒有限制,這也大大開放的理賠的空間
3、部分病患不一定會有心絞痛之情形,新條款將心臟衰竭在加入後,將理賠範圍在擴大了
四、末期腎病變(慢性腎衰竭)
舊式條款:
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新式條款:
指腎臟因慢性及不可復原的衰竭,已經開始接受長期且規則之透析治療者
(腎病變不分輕重度,皆用相同之條款)
差異分析:
1、舊式需兩顆腎臟都有問題才達到理賠標準,但是新式則沒有限定,理賠條件較優
2、新是條款修改為定期成長期且規則,讓定義較為明確
3、新式條款必須已經開始接受洗腎的行為,而舊式的並沒有明確規定,這點新式條款就較差一些
五、癌症
舊式條款:
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惡性腫瘤之疾病,但下列疾病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新式甲型(重度):
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且非屬下列項目之疾病:
1、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Rai氏的分期系統)。
2、10 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3、第一期前列腺癌。
4、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5、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 1 公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
6、邊緣性卵巢癌。
7、第一期黑色素瘤。
8、第一期乳癌。
9、第一期子宮頸癌。
10、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11、原位癌或零期癌。
12、第一期惡性類癌。
13、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新式乙型(輕度):
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之下列疾病:
(一)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 Rai 氏的分期系統)。
(二)10 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三)第一期前列腺癌
(四)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五)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 1 公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
(六)邊緣性卵巢癌
(七)第一期黑色素瘤
(八)第一期乳癌
(九)第一期子宮頸癌
(十)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下列項目除外:
(十一)原位癌或零期癌
(十二)第一期惡性類癌
(十三)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差異分析:
1、舊式的排除項目僅四項,甲式的多達十三項,且將許多第一期癌(女性居多)也排除,甲型的理賠的範圍縮小
2、乙式僅列出會賠的十項(多為第一期癌),及排除的三項,理賠範圍相對較窄
3、甲式排除了許多一期癌,而乙式只限定某些一期癌。兩者理賠條件都較舊式差
4、乙式納入舊式除外的何杰金氏病以及慢性白血病
5、整體而言,新式的條款內容相較於舊式重大疾病的認列更為不易了
六、癱瘓
舊式條款:
指以下三者肢體機能其一條件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1、兩上肢
2、兩下肢
3、一上肢及一下肢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新式甲型(重度):
指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含)以上遺留下列殘障之一,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1、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肌力在 2 分(含)以下者(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新式乙型(輕度):
指肢體遺留下列殘障之一,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一、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或肌力在 2 分(含)以下者(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二、一上肢或一下肢,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或肌力在 2 分(含)以下者(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差異分析:
1、甲乙式將肌力評估納入,放寬理賠標準
2、舊式條款之定義為"永久喪失",而新式(甲乙式)則定義為"無法復原或改善"較為人性化
3、乙式只需一上肢或下肢即可,理賠條件簡易許多
七、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重大器官移植)
舊式條款:
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者
新式條款:
指因相對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以上均不含幹細胞移植)的異體移植。
造血幹細胞移植,係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接受造血幹細胞(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周邊血造血幹細胞和臍帶血造血幹細胞)的異體移植。
(重大器官移植不分甲乙型。條款相同)
差異分析:
1、新式的的理賠項目將骨髓移植移除,增加造血幹細胞。雖造血幹細胞移植算是常見,可是若病患是骨髓移植者,就無法理賠
2、移植分為"自體"以及"異體",異體移植簡單來說就是從別人身上移植的。這對部分自己移植的病患來說並不有利
3、舊式重大疾病是在一定程度時,就可以先獲得理賠金。但是新式的條款強調"以經接受移植",對保戶來說,並不是太友善
總結論:
新舊重大疾病的差異都在上面可以略為了解,而更改後的好壞就看每個人的主觀判斷了
當然,版主也要來主觀的說明一下我自己的感想
重大疾病險理賠的項目有最基本的七項,腦中風、癌症、癱瘓、心肌梗塞、重大器官移植、冠狀動脈繞道、腎衰竭等
當我們在考慮購買重大疾病險的時候,可以先想想為什麼要買!
一般多數的民眾在購買重大疾病險時的主要考慮因素是"癌症"這個項目。且根據統計,重大疾病中,民眾罹患比例最高的也是癌症。
然而,新式的重大疾病中,癌症這項的修改的卻是變得更困難了。
所以,假設是為了"癌症"購買重大疾病的朋友,如果你的重大疾病險是舊式的,那就盡量別讓它失效了。
如果是考慮想購買新式重大疾病的人,我會推薦不如去購買重大傷病險,重大傷病險對於癌症的理賠更為容易。
當然,如果你是為了像冠狀動脈這類的問題而購買新式重大疾病險,那當然就沒問題了,因為它的理賠更寬了
端看自己在考慮重大疾病險的時候考慮的因素是什麼,又或是說擔心的這個疾病有沒有替代商品可以解決
像是筆者本身就會用殘扶險去轉嫁腦中風的風險,而不會用重大疾病險
所以,就版主的建議來說,假設購買新式重大疾病的主要原因是"癌症"那就不用考慮了,找尋其它商品替代吧
如果是其它的項目,在自己的預算及風險理解足夠的狀況下,是可以購買的
今天的分析就說到這邊,如果有任何問題歡迎在下面留言或是直接跟我聯絡討論喔
筆者:王大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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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a0917554549@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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