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保險公司大大小小也有二三十間
有大公司有小公司、有些老有些新、有些名聲大有些則比較少聽見
首先在判斷保險公司安不安全的第一步,可先從簡單的RBC(資本適足率)來判斷,資本適足率簡單來說就是一個可以簡易判斷保險公司承擔風險的能力值,大家可以參考我的另一邊文章-點我
一般除了民眾對於保險市場的資訊不對稱外,就是同業在互相攻擊時常會脫口而出說XXX保險公司好小間會倒等語,造成民眾更加的深信不疑。
以下就讓我們來探討,保險公司會不會倒,如果真的會倒又有什麼因應的辦法?
保險公司會不會倒閉
壽險業其實鮮少出現倒閉一詞
壽險公司如經營不善,最差的狀況有下列三款
一、撤換負責人:老闆換人做,保戶權益不變
二、改組:由其它財團接手,保戶權益不變
三、停業或解散:由其他保險公司接手或由安定基金(後面會介紹)接手
縱觀台灣保險業發展至今,目前也只有在1970年時"國光人壽"曾經發生過破產而面臨倒閉的事件
不過當時由於國光人壽的所有保單都交由其它保險公司(國泰及新光)接手,所以保戶的權益依然沒有受到損害
其它多為改名、易主、合併等狀,保戶的權益大抵不受影響
就台灣對於保險市場的規範相當健全,保險公司從成立、商品研發、商品銷售、理賠機制、資金限制等等都有其限制及規範
資金運用的限制
金管會對於保險公司的經營一項都是非常嚴格的在把關,以防保險公司倒閉對保戶造成影響
一、金管會要求保險業之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200%,否則必須設法增資至安全範圍
二、金管會要求保險業收取之保費利用僅能用於以下列事項
(1)購買有價證券,但不得超過總資金的35%
(2)購買不動產,但不得超過總資金的19%
(3)放款,但不得超過總資金的35%
(4)主管機關核準的專案或公共投資
(5)國外投資,不得超過總資金的5%
責任準備金的提撥
責任準備金較為複雜,筆者略為介紹
責任準備金是主管機關訂定的一個讓保險公司收取的保費先列入負債(存入)的概念
將這個提撥的金額,來準備履行保險公司允諾的保險責任金
例如106年的20年期商品責任準備金利率是2%,就代表保險公司跟保戶收取100元就必須先將98元存入負債裡,剩下的2元才可當成獲利的部分
且責任準備金對於被保險人有優先受償權
除非部分保險公司為了特定目定才會推出單利高於責任準備金利率的商品
不過如此一來,保險公司就必須利用自有資金來提存保費不足的部分
所以保險公司通常會出低於或等於責任準備利率的商品以降低其提撥之壓力
因此在責任準備金的規定下,保險公司會有相當的理賠能力。
再保險
通常保險公司會有再保險的保障,避免發生重大事故時,保險公司無法承擔重大的風險
例如空難如是,一當發生重大事故可能理賠金就是幾千萬幾億元在計算
所以保險公司都會尋求在保險來分擔風險
各家保險公司的在保險概況不同,所以相關資訊要到各家保險公司的官方網站查詢!
安定基金
安定基金是由產壽險公司共同提撥費用架設的基金,當保險公司發生因各式狀況導致風險過高必須由主關機關懲處或接管時,,可啟動該基金理賠給保戶。
但是安定基金在理賠問題保險公司的時後,也並不是100%的金額理賠,是有一些限制的
1、身故、殘廢、滿期、重大疾病(含確定罹患、提前給付等)保險金:
以每一被保險人計,每一保險事故;或每一被保險人之所有滿期契約(含主附約),為得請求金額之90%,最高以300萬為限
2、年金(含壽險之生存給付部分):
以每一被保險人計,所有契約為得請求金額之90%,每年最高以20萬元為限。
3、醫療給付(包含各項主附約之醫療給付):
以每一被保險人計,每一保險事故之墊付,每年最高以30萬元為限。
4、解約金給付:
以每一被保險人計,為得請求金額20%,最高以100萬元為限。
5、未滿期保險費:
以每一被保險人計,為得請求金額之40%。
6、紅利給付:
以每一被保險人計,為得請求金額之90%,最高以10萬元為限。
所以安定基金並不是承襲原公司的理賠機制,而是有條件的理賠喔!
縱觀上面幾項機制,其實台灣的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的限制不算少。
目的就是在防範保險公司的風險問題,進而影響廣大保戶的權益。
所以,台灣保險公司會不會倒,實質上是"會"的
但是會不會發生,就見仁見智了
筆者個人是抱持樂觀的態度拉
畢竟就現在的歷史資料來說,保險公司要倒掉是真的有點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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