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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買保險時,當然希望我們所買的保險可以在我們想繼續買的時候繼續讓我們買

無論是中間生過病、保險商品停賣、還是其他原因

都希望買的保險可以在我們繳納保費的期間能給我們完善的保障以及續保的機制

 

而關於續保這件事,就必須要談到保證續保以及附約延續兩個契約內容

我發現蠻多人對於附約的延續及續保還是不太熟悉,所以今天就讓我們來稍稍了解一下

 


 

附約、主約的關係

我們在買任何附約的時候,都一定需要一個主約

而主約的險種非常多元。醫療、癌症、重大傷病、壽險等等等等都可以是主約

端看保險公司在設計商品的時候,怎麼去規定而已

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在設計保險商品的時候,就會定義好什麼商品是主約什麼是附約了

保戶只能依照保險公司設定的方式去投保

 

開頭有提到,如果要買"附約"你一定要先買"主約"才行

但如果要重複多買幾張"主約"則是沒問題的

所以我們可以說,附約受制於主約,而主約不會受制於附約

 

投保過後,未來如果要解掉附約可以嗎?

可以,且主約還會在不受影響,除非保險公司有另外規定

但如果未來想把主約解掉的話,附約就會跟著不見喔

投保過後,未來如果要加買附約可以嗎?

主約還在的話基本上可以,但要視各家保險公司的保服規定

大方向是,只要主約還在,附約大抵上都還能更動

 

所以,附約投保時需要主約,未來調整保單時主約也有一定的影響力

但主約本身不受限附約。

而當主約消失的時候,就可能會影響附約的存留

這是大略上主附約的關係

 


 

保證續保是什麼?

我們先來看看幾個保證續保的條款

第十五條【附約有效期間】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主契約被保險人及配偶得分別續保至保單面頁所載最高續保年齡之保單週年日。

 


第八條【附約有效期間】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以原保險期間屆滿日的翌日為續保生效日。最高續保年齡為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八十五歲。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重新計算後之保險費,本附約保險效力至保險期間屆滿後即行終止。

 

第九條【附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五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
得拒絕續保。本附約續保時,若該次續保之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超過八十四歲,本公
司不予續保。
續保之始日自本附約保險期間屆滿之翌日上午零時起算,續保之保險期間與原投保之保險期間相同。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
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項保險費,本附約自該期保險費應交之日
起自動終止。

 

以上是常見的保證續保的條款敘述,通常可以在各自保險的條款中看到

雖然明目不一定一樣,但敘述上差不多

 

基本上保證續保的條文都長的差不多

我們就以第一種的條文來說明

第一個底線處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這段是要跟保戶說明一件事,只要一經承保以後,在最高續保年齡之前,保險公司沒有拒絕續保的權力,也就表示保險公司在續保期間,仍然有理賠的義務

 

第二個底線處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

我們在投保保險時,都會有一張"投保時"的費率表,也就是未來保費的變化表

若在沒有特殊狀況下,我們未來的保費都會照著當初投保的那張費率表去走

但若該商品有一些費率上面設計的錯誤或是損率過高,都可以送交主管機關核准後改變原有的費率表

照著新的費率表去走,而非投保時的那份

所以,保證續保。但費率有可能改變

若保戶不同意,則可以選擇不繼續續保,保險也就失效了

費率調整的狀況不算多見。但保險公司有這個權力就是了

主要是擔心若損率過高,會造成保險公司虧損過高以致影響營運狀況

 

第三個底線處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這邊要說的是,當續保時保險公司不得對被保人的身體狀況有所處至

白話文來說就是,即使投保期間保戶有理賠過、有生病、有異常等等,保險公司都不能拒絕續保,或是排除已發生的事故。續保時仍然有理賠的義務與責任

 

所以綜合來說

就是在最高續保年齡以前,保險公司不得拒絕保戶的續保,也不能因為身體有任何狀況而有所調整保單的內容及續保權力。但得因為特定的理由向主管機關提出保費調整,經核准後可以改變原有費率。

 


 

保證續保很重要嗎?

非常重要。

最直接的一點是

當我們發生過理賠事故或是身體有重大變故時,隔年保險公司通知不給續保時

等於是隔年若又發生事故時,就無法獲得理賠

且在事故發生後,身體有異樣時想重新投保新的保險會變得相當困難

 

所以保證續保在大的功用是保障我們在生病或發生意外後,只要持續繳納保費,保險公司就必須履約,保障未來保戶的理賠權力。不至讓我們在發生風險後陪完一次保險公司就拍拍屁股走人

 

因此,在投保定期保險時,要特別注意是否有"保證續保"

且續保年齡越高越好

 


 

什麼是附約延續條款?

附約延續條款,比較大的意義是

"在主約終止時,可以讓附約持續有效的條款"

我們上面有提到,附約的存在跟主約有很大的關係,通常需要主約的存在附約才能存在

但有些時候,主約有可能會先於附約理賠結束而導致主約終止

 

比較常見的是一次性給付的商品

譬如壽險、重大傷病險、意外險、癌症險等等

可能理賠一次就消失的主約

另外還有帳戶型的主約也有可能發生理賠到上限而終止的可能

 

以重大傷病險主約來說好了

重大傷病目前常見的理賠樣態是,罹患重大傷病,保險公司理賠一筆金額後就終止

而通常我們罹患重大傷病後,並不會馬上死亡

因此其下附約像是醫療實支實付險、意外險、癌症險等等附約未來還是可能會用到

但如果主約無效時,附約通常會一起消失

 

而這時,如果保單本身有附約延續條款的話,就可以使附約在沒有主約的狀況下持續投保

附約延續條款的範疇會依據不同保險公司的不同附約、主約而有不同

 

有些保險公司的附約延續是跟著主約的

譬如A主約有附約延續條款,只要掛在A主約下的附約都可以在主約終止後持續存在

有些則是附約本身就有附約延續條款

譬如某些附約可以在主約終止持續投保

各家的規定都不盡相同,所以在搭配保單的時候要大概了解一下自己的保單是有有附約延續條款

 

附約延續條款是"額外"附加的

基本上是不用額外付費的,大多是保險公司額外提供的保障條款

有些會寫在所有保單條款的最後一項

有些則是公告在各自保險公司的官網

 


 

附約延續條款優先於保證續保

有人會問,如果我的保單有保證續保,但沒有附約延續,當主約終止後是否還可以繼續

答案是:不可以

附約延續的資格是優先於保證續保的

所以即使保單有保證續保,但沒有附約延續。當主約消失後附約也會一併消失的喔

因此保證續保的商品還是要注意一下投保的內容是否有附約延續的資格喔!

 


附約延續的條件

要特別注意幾個問題

附約延續的條件設立通常是跟主約如何終止有關

譬如解約主約就一定不是附約延續的保障範圍

因此需要看一下附約延續的啟動條文

我隨便找了一下的附約延續條款給大家看看

一、主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主契約要保人終止契約或主契約被保險人身故致主契約終止時,主契約被保險 人原附加於主契約且當時仍有效的人壽保險附約及健康保險附約,得依本批註條款之約定延續其效力。

二、主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主契約要保人終止契約致主契約終止時,主契約被保險人以外之其他被保險人 ,原附加於主契約且當時仍有效的人壽保險附約、健康保險附約及傷害保險附約,得依本批註條款之約 定延續其效力。

這兩段的敘述蠻好理解的

簡單說就是,只要主約不是因為被保人身故、解約時,附約的健康險、壽險、意外險等等都可以依據續保規則繼續投保

 


 

上就是本次的分享囉

有任何問題可以透過留言、信箱、line討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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